关爱留守儿童须握紧“制度之手”
民政部近日发布的今年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结果显示,全国农村留守儿童902万人。留守儿童统计数量从6000多万减少至902万,与留守儿童的定义和统计口径发生变化直接相关。重新定义的留守儿童是:“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十六周岁”,这是基于《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规定而作出的调整。而此前对于农村留守儿童的定义为“父母一方外出务工、不满十八周岁”。
但应当看到,留守儿童定义和数量的变化并不意味着关爱保护留守儿童的工作可以有任何松懈。如何真正从儿童保护的视角出发,进一步加强关爱保护留守儿童的制度和体系建设,任务依然艰巨。
从现实来看,关爱保护留守儿童确需“抓住重点”。开展精准数量统计,无疑是做好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重要前提。相对于“父母一方外出务工”的儿童,“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的儿童,后者在家庭亲情缺失、父母疏于照料等方面的问题更加突出。因此,采用新的留守儿童定义和统计口径,重点关注“家庭无监护能力”留守儿童,会使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更加精准,这也是此次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的意义和价值所在。
按照新的定义和统计口径,虽然同属受流动影响的儿童,“父母一方外出务工”的儿童既不属于“流动儿童”,也不属于重新定义的“留守儿童”,但对他们的关爱保护仍然不可或缺,毕竟这一群体的数量非常庞大,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也不少。因此,对于关爱保护留守儿童,仍需“由点及面”,即在“抓住重点”的基础上,同步做好“父母一方外出务工”儿童的关爱保护工作,仍需加以重视。同时,还要加强制度和体系建设。作为儿童群体中的一员,留守儿童有其特殊性,关爱和保护留守儿童需要一些特殊的、有针对性的关爱和保护措施。但是,从儿童保护的视角出发,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儿童保护体系,为留守儿童的关爱和保护工作提供支撑,这才是从源头上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办法。
留守儿童监护缺失、权益受损,与我国儿童监护制度不健全直接相关。相关调查显示,一些留守儿童父母长期在外打工,和孩子疏于联系,导致亲子心灵沟通的陌生化,甚至出现了由于监护缺位导致的极端事件。因此,需要加强儿童监护制度的顶层设计,加强对家庭监护的指导和监督,强化监护人的责任,逐步建立以家庭监护为主体,以社区、学校等有关单位和人员监督为保障,以国家监护为补充的监护制度。
儿童保护工作需要由政府部门、基层自治组织、家庭、学校在内的全社会共同承担。但儿童的安全和保障,首先来自家庭和社区,对于留守儿童而言,强化社区的儿童保护功能尤为重要。所以,应当积极发挥社区在儿童保护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建立集预防、报告、反应于一体的儿童保护工作运行机制。
此外,面向儿童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也要进一步加强。例如,进一步完善农村寄宿制学校的生活条件;加强面向留守儿童家庭的监护支持、监督和指导;加大对困境留守儿童的福利、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力度,提高公共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鼓励社会机构和公益组织开展面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的服务和培训;加强社工队伍建设,增加社区社工岗位;动员村民委员会整合社区资源,为留守儿童提供课外活动场所和指导服务机构。
目前,一些地方政府投入资金在留守儿童集中地方建设“儿童之家”,为留守儿童提供课后照料、学业指导、心理支持等服务,对促进留守儿童的身心健康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可以说,加强面向儿童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是形成关爱和保护留守儿童长效机制的重要基石,也是从源头上为留守儿童提供关爱和保护的有效途径。(作者宋文珍,系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