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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未成年人宣扬邪教将受重罚
湖北日报讯 据新华社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5日发布《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规定,向未成年人宣扬邪教将受到从重处罚。
据了解,该司法解释共16条,主要就邪教组织的界定,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致人重伤、死亡罪的定罪量刑标准,邪教组织犯罪所涉及的宽严相济、罪数处断、共同犯罪等实体问题和邪教宣传品的认定程序等问题做了规定。该司法解释将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明确,冒用宗教、气功或者以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鼓吹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的“邪教组织”。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聚众包围、冲击、强占、哄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共场所、宗教活动场所,扰乱社会秩序的”“发展邪教组织成员五十人以上的”等13种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解释还规定,具有与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勾结从事邪教活动,国家工作人员从事邪教活动,向未成年人宣扬邪教,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宣扬邪教等情形的,将受到从重处罚。
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放火罪、爆炸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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